[摘要]随着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地方有关商业保理试点方法的出台,商业保理在我国开始进入快速增长的时期。而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却面临买方市场下信用销售带来的收款风险、资金周转困难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困难等问题。在商业保理的支持下,中小企业可以转嫁收款风险,盘活应收账款、减轻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负担,从而集中精力于研发和生产,开拓更大的市场。
商业保理发展现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
根据提供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不同,保理可以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银行保理是指由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目前我国银行保理从业务规模来看占优势,但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在业务办理时需要严格考察卖方的资信,占用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并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一般只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和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和买方的信誉,而非卖方的资信或实力,比较容易做到无抵押和坏账风险的转移。因此,商业保理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收款风险和资金融通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保理业务一直是银行保理占据主导地位,商业保理无论从保理公司的实力还是业务量来看都无法和银行保理匹敌。
2012 年 6 月27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年 11 月和 12 月,上海和天津分别出台了商业保理试点办法,我国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在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正式启动。11 月 26 日,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委员会在民政部获准登记。商业保理由此走向了快速发展之路。根据商业保理委员会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 2012》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3 年 8 月 20 日,全国经批准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共 137 家,注册资本总计约 178 亿元。其中,从注册地来看,天津 67 家,上海 32 家,深圳 27 家,重庆、浙江各 4 家,北京、河南和辽宁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