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运单;
5.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6.原产地证明(通过陆路口岸进境的俄罗斯木材可以免于提供);
7.进口木材如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且为管制树种的,应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部门签发的“CITES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二)海关现场查验流程
1.关注植物检疫证书上数量、检疫处理内容、附加声明等是否符合我国进口木材检疫要求。
2.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际装运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运输工具/集装箱检查有无上(航)次所载货物的残留物、土壤及有害生物。
4.检查木材是否携带树皮,树皮是否超标。
5.关注木材表面、端面、树皮内外各种为害状(如空洞、蛀孔、虫道、虫粪、蛀屑、腐朽、流汁、蓝变等),检查有无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虫瘿、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传播的其他的生物)。
6.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须连同木材一起检疫。
7.关注树种、关注货物中有无夹藏/夹杂其他未申报的木材或物品。
(三)检疫结果评定及检疫处理
1.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带树皮原木,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准入境处理。
2.声明不带树皮原木,经查验发现属于“不带树皮: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原木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需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其他木材:未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的,准予进境;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有检疫风险有害生物,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该批原木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经检疫发现活的林木有害生物,无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进口集装箱运木材多树种时,建议树种按箱分开装运,不要混装,货物按件标注清晰唛头,装载不要过满。
(二)督促供应方加强木材装运时的安全意识、防止木材滚动和滑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国外的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濒危证书应及时办理,并及时传递给国内贸易商进行口岸申报,避免通关单证由银行传递,以防造成延迟、影响通关。
(四)关注我国有关木材贸易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禁止进口的木材来源地、树种等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进境木材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的,应要求出口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六)规范单证中的木材材种名称,可参照GB/T 18513-2022《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等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