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境内企业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前置程序》(四):外汇部门的登记管理
外汇登记前置要求
首先明确,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后,应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经银行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主要法律依据为《境内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根据《境内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前,需要经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即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仅明确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需要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非金融企业),并未明确提到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强制要求银行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这主要取决于各银行的内部规定或内控要求。
建议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前,与注册地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事先确认办理外汇登记的相关前置要求。
外汇登记流程
外汇管理法律文件项下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境内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等均应参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下发后,改由注册地银行按照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因此,境内构办理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相关审核材料,还应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又《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践中,外管局对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实施事前约谈制。此类项目需要在外管局及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之后,再予以办理购付汇手续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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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对外设立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接着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6、在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外汇登记,odi登记证书
7、公司介绍我司是一家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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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1、公司构架规划,境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
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
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
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
建议公司开展境外投资前与外汇主管部门和银行进行沟通,确保交易架构涉及的相关购付汇程序不存在实操的障碍。
其他要点
1、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2、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