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及监管要求(发改委篇)
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监管要求
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下列规定,均适用于境内企业在港、澳、台投资。
【一】发改委的要求
一、属于“投资”的情形,“投资活动”的概念: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二、核准类: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需投资前核准。
三、备案类: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制度,需投资前备案。四、核准或备案的监管,监管要求:
1.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即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3. 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4.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前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5.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6.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二)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7. 上述事项未及时申报、备案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五、法规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2017年12月26日颁布,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