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zizhi年检不合格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zizhi等级。新核定的zizhi等级应当低于原zizhi等级,达不到低zizhi等级标准的,取消zizhi。
第二十二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zizhi等级。
第二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zizhi升级,由施工单位在zizhi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zizhi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zizhi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zizhi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zizhi年检的施工单位,其zizhi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zizhi。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zizhi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zizhi证书》的,取消zizhi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zizhi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zizhi等级或者收回zizhi证书:
(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三)超越本单位zizhi等级承接工程的;
(四)zhuanrang、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zizhi证书》的;
(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zizhi等级和收回zizhi证书由颁发zizhi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从事zizhi管理的工作人员在zizhi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