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于退运货物的监管证件规定
除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以外,
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按规定应予检验检疫的退运货物,凭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及申请退税条件
适用符合以上界定的以下监管方式进口货物的退运出境: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旅游购物商品、租赁贸易、寄售代销售、外商投资企业设备物品、外汇免税商品、货样广告品、其他进出口免费、承包工程进口、对外承包出口、无偿援助、捐赠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其他贸易。
可申请退税的退运出境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流程:
(1) 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应为“直接退运”4500)。
(2)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3) 加工贸易设备退运(应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4) “租赁不满一年”(1500)。
(5) “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6) 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应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7) 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应为“其他”9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