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文:
审批机构:省级文化厅资质全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资质定义: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
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含类别:游戏(含虚拟货币发行
或交易)、动漫、音乐娱乐、艺术品展示、展览比赛、演出剧(节)目、表演。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
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81号)。 2.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信息网络,实施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办市场发〔2019〕81号)。 3.“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办市场发〔2019〕81号),不符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