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收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当场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工作人员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决定。提交材料符合告知承诺制度相关要求的,可当场办结,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制证与送达。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当场制作书面形式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