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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我们在协助一些客户搭建离岸家族信托,期间客户咨询了一些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联想到国内对离岸家族信托的了解还比较少,我们决定开辟一个专栏,专门介绍离岸家族信托。专栏从客户需求角度出发,仅介绍、探讨实际问题,不注重理论讲解与分析。
问题一:设立家族信托费用怎么样,是不是高的离谱?
家族信托听起来是一个高大上的业务,基本上也只与高净值人士相关,因此大众普遍认为设立家族信托的费用较高。国内一些律所的律师也以较高的报价承揽业务,但是当我们真正与离岸信托律师、信托公司接触后,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离岸律师、信托公司给出的报价要远低于国内律师给出的报价(大概是国内律师报价的十分之一左右),应该说设立家族信托的费用基本不会成为客户终真正关心的问题。
问题二:设立家族信托的比例高不高?
客户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也有一定的从众心理,想知道与他们资产相当的高净值人士是否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为此我们特意做了一次调研。我们从2020年港交所上公布的全部招股书中找到了答案,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港交所共有137家公司公布了招股书,其中有31家公司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搭建的家族信托情况,从中我们大概可以推断,海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搭建家族信托的并不是主流,只占到23%左右。
问题三:自然人能不能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在我们与部分客户的接触中,发现他们会经常问到一个问题,自然人能不能担任受托人。为此我们特意与BVI信托律师进行了核实,得到的答复是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有一个缺点就是自然人担任受托人不能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因此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委托人的风险和损失难以转嫁。
问题四:股权代持与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介绍离岸信托的时候,客户常常想到的一个问题是,代持与信托有什么区别。在他们看来,有时没必要设立家族信托,安排一个股权代持就可以了。根据境外律师在招股书中的说明,基本可以判断股权代持是信托的一种方式——自益信托。也正因此,香港律师撰写的招股书,经常将国内的股权代持事实表述为“****以信托的方式持有****的股权”。当然,这与我们国家的信托制度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其效力存在问题,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信托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