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关家族信托的一个诉讼案件备受媒体关注。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老胡(已婚)是一名企业家,婚外和张女士生了一个儿子,小胡。2016年,老胡出资3000万,以张女士的名义给注入一个家族信托,受益人每月可从信托计划中领6万元,初始受益人是小胡、张女士的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5人。2019年老胡的妻子杨女士发现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被非法处置,张女士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追回张女士得到的财产(还有房、车等其他财产),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张女士名下的大量资产,包括上述家族信托。
2020年5月,张女士把信托受益人从原来的五人变更为小胡一人,进而向法院申辩,这个家族信托不是她的财产,而是孩子爸爸出于法定抚养义务给儿子的生活费,现在信托被冻结,孩子没有了生活来源,故应解除对家族信托的冻结。
法院没有解除对整个家族信托的冻结,但允许信托公司正常管理信托资金,每个月给小胡6万元的抚养费,但冻结期间,谁也不能处置信托计划的本金。因为这个家族信托封闭期是5年,2016年1月设立,2021年的1月正好是5年,如果不被法院冻结,现在信托计划的本金就有可能被赎回,回到张女士的手里。因为冻结,张女士还是失去了对信托本金的控制权。
至于,这个家族信托的后走向,还要看法院的后判决,但大概率不会达到老胡和张女士当初预想的目的,因为所谓的信托独立性并不能对抗夫妻共同财产制这样更为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更不能被人利用以达到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