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档案毕业证遗失补领方法:
为维护黑龙江外国语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在办学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我院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档案查询、档案补办、报到证改派、补办毕业证如需要收费代补可联系我们。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所在系请假,并附原单位(学校)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并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必须由本人持学生证亲自办理,各系在其学生证注册栏里加盖注册章。托人代办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所在系补办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对不按时注册者,于开学三周内作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新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方可入学。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