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下同)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第九条 流域管理机构开展跟踪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可邀请
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检查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时也可
邀请专家参加跟踪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可组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