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要求
生产企业应提供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由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
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检验项目
1. 生产车间环境:
(1)有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净化车间的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μm和≥5μm尘埃粒子数,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无净化要求的生产车间:检测生产车间工作台表面、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2.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采用紫外线对车间空气消毒的生产企业。
3. 消毒灭菌效果验证:自备消毒灭菌器对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生产企业。
4. 生产用水: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检测全项目,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还应做无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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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 评 内 容 | 满分 | 及格分 | 得分 | 扣 分 标 准 | 备注 |
物料和仓储要求 (满分10分) |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1 | 0.5 | 生产所用物料不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或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扣1分;不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扣0.5分。 | ||
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 1 | 1 | 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各扣1分。 | |||
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 | 1 | 1 | 生产用水不符合要求扣1分。 | |||
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 ||||||
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 1 | 0.5 | 无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各扣0.2分,无堆物垫板、货物架扣0.2分,储物与地、墙、顶面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各扣0.2分。 | |||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 1 | 0.5 | 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扣1分;仓储不符合要求各扣0.5分。 | |||
物料和成品仓储应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 | 1 | 0.5 | 物料和成品仓储未分库(区)存放扣1分,无明显标志扣0.5分。 | |||
物料仓储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 1 | 0.5 | 未分类存放扣1分,无明显标志扣0.5分。 | |||
成品仓储应将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 1 | 0.5 | 成品仓储未分区存放扣1分,无明显标志扣0.5分。 | |||
仓储区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建立出入库记录。 | 1 | 0.5 | 无专人负责扣0.5分,未建立记录扣1分,记录不全扣0.5分。 | |||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毒)种保管的规定。 | 1 | 1 | 未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毒)种保管的规定扣1分。 |
提交申请并受理 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企业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或窗口递交的方式,向相关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交后,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现场审核时,若申请材料通过初步审查,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包括对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储存和保管相关物品的条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具备相关的消毒产品生产知识和技能等进行核查。此外,还会对生产设备的运转情况、维护保养记录等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