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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外贸进出口运输
2025-03-14 22:19  浏览:0
乌兹别克斯坦外贸进出口运输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批准了2025 年 2月11日第 77 号决议,旨在改善海关管理。据 Norma 法律门户网站报道,该文件对外贸业务监控规则进行了调整。

更新的概念体系:

以前,条例包含 26个术语,现在减少到15个。

引入了新的定义:

金融代理人--获准为货币债权转让提供融资的银行和商业组织。

保理--收购或出售经济实体的债务。

外贸业务会计程序的变化:

在对外经济报告统一电子信息系统 (UEISVO) 中附上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的副本现在意味着其正式完成。

财务代理的责任:

如果金融代理人在国内注册,则将其作为出口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接收者纳入 UEISVO 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将资产汇回本国的义务就转移给了他。

如果财务代理人是非居民,则汇回义务仍由出口商承担。如果根据应收账款买卖协议从该非居民处收到付款,则视为履行了汇回义务。

溢价和折扣的会计处理:

不超过货币索赔金额 10%的财务代理佣金(折扣)不计入应收账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合同的外币收益金额应减去折扣金额,并计入供应商费用。

该法令已在国家立法数据库中公布,将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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