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的,宗教团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需要经过所在地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