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更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同步办理 “载明事项变更” 手续,确保资质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一致,避免因信息不符影响业务开展(如节目备案、合作签约)。具体更新流程、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核心原则:“先变工商,再变资质”,30 日内完成更新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企业需先完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如名称、地址、法人变更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再在工商变更完成后的30 日内,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省级广电局或国家广电总局,与首次申请部门一致)提交资质变更申请,逾期未变更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
二、不同变更类型的材料清单(通用材料 + 专项材料)无论变更名称、地址还是法人,均需准备通用基础材料,根据变更类型补充专项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或带编码的电子章):
(一)通用基础材料(所有变更类型均需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可在发证机关官网(如 “XX 省广电局 - 政务服务 - 表格下载”)获取,需填写变更前 / 后的信息(如原名称、新名称)、变更原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若原件遗失,需先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证件遗失声明》(注明许可证编号、原信息),并将声明电子版 / 报纸原件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需确保营业执照已完成工商变更,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需标注 “此件与原件一致”。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附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不同变更类型的专项材料公司名称变更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名称变更已通过工商审批)。 |
办公地址变更 | 1. 新地址的商用性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需剩余有效期≥1 年);2. 若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地市,需额外提交《地址真实性承诺书》(部分地区要求)。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 新法定代表人的简历(需注明学历、工作经历,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3.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线上提交申请(推荐方式)
登录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务服务网(如 “广东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网”),搜索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按系统提示填写变更信息,上传上述材料的 PDF 电子版(确保清晰可辨,单个文件不超过 10MB),提交后获取申请编号(用于查询进度)。
审核阶段(5-10 个工作日)
初审:发证机关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变更理由是否合规(如地址变更是否为商用),若材料缺失,会通过系统或电话通知企业在 3-5 个工作日内补正;
终审:审核通过后,系统会生成《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若审核不通过,会说明理由(如地址证明不符合要求),企业需整改后重新提交。
领取新证
线上下载:部分地区支持直接在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用于业务合作、备案);
线下领取:携带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若未遗失)、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发证机关政务服务窗口领取纸质新证(新证会标注变更后的信息,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选择两种方式领取新证:
四、关键注意事项信息一致性核查
提交前需确认:变更后的信息(如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避免因 “一字之差”(如 “科技公司” vs “技术公司”)导致审核驳回。
资质使用规范
变更期间,原许可证暂时不可用于新业务备案(如节目制作备案),建议在变更完成后再开展相关业务,避免合规风险。
多证件同步变更
若企业还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其他资质,需同步办理这些资质的信息变更,确保所有资质信息统一。
综上,资质变更的核心是 “材料齐全、信息一致、按时申请”,建议企业在工商变更完成后尽快启动资质变更,避免因信息脱节影响业务。若对材料准备或流程有疑问,可拨打发证机关政务服务热线(如 12345 转接广电窗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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