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成立的公司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实际业务和网站,提供网站发展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内容来源说明的补充,但通常不能完全代替。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具备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等条件。没有实际业务和网站,但网站发展计划可以阐述公司未来的业务模式、内容规划、产品来源等方面,例如说明将通过与哪些版权方合作获取文化产品,或者自身创作文化产品的计划和流程等,从而向审批部门证明公司具备开展相关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能力和规划。
审批部门通常还会要求提供更具体的证明材料,如版权授权意向书、合作协议草案等,以验证内容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仅靠网站发展计划可能不够充分,还需要尽可能地准备其他相关材料来支持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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