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需避的几个坑,百诺信息咨询服务部来解答
法条解读:
1、如果医疗机构逾期未申请验证,仍从事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验证手续。拒不验证的(如超过规定时限且仍未验证的)将面临“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风险。
2、如果医疗机构逾期未申请验证,未从事诊疗活动,原登记机关将根据《医疗机构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在20日内补充验证。超过规定期限且仍未申请补办验证手续的,将面临“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风险。
常见的“责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向医疗机构发出;二是以公告的形式,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网站上“责令”医疗机构在限期内补充验证程序。
“撤销”是指撤销和撤销,即撤销是指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停止原本允许进行某项活动的对象停止该活动并撤回允许文本的执行过程,一般是强制性的。原因基本上是对象在发放文本时违反或违反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位于“处罚条例”一章,“撤销”属于xingzhengchufa范畴。
在吊销执业许可证后,医疗机构承担的法律后果:
1、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取消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2、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二款)
“注销”是指注销登记的事项,包括主动注销和注销。
医疗机构主动注销的情况如下:
1、由于医疗机构设立单位或医疗机构本身的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因合并而终止;
3、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医疗机构;
4、医疗机构关闭;
5、医疗机构因重建、扩建、迁建等原因停业一年以上。
医疗机构注销的情况如下:医疗机构因医疗机构逾期未申请验证,超过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验证手续的,将面临“注销”登记许可。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取消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取消或者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可以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位于“执业”一章,因此此处的“注销”属于行政许可的一部分,不属于xingzhengchufa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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