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临床试验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办公室出租特价套餐
1: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办公室,2:出租北京医疗器械办公地址,3:包含注册
医疗器械库房套餐
1:出租医疗器械库房,2:出租医疗器械冷库,3:出租医疗器械仓库,4:出租医疗器械仓储,5:赠送进销存管理软件
医疗器械套餐
1:二类医疗器械公司注册,2: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新办、变更,3:三类医疗器械公司注册,4: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