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概述
早期的银行不良资产通常都交由内部的资产保全部门进行处理,随着不良资产规模的增加,处理不良资产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所需的程度也不断提升,商业银行既难以抽出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应对,也不具有处理不良资产的法律和实践经验。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公司也应运而生。早期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有四家,分别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成立的以解决不良资产为目的的金融性公司,也是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的投资银行类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后,不同公司在主要业务侧重方面也各有所长。信达公司侧重处置地产等非金融类资产,在房地产、能源等行业的不良资产包处置方面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华融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总规模大,客户群体也以大客户为主;长城公司则倾向于处理中小企业不良资产,重点服务中小企业;东方公司更专注于金融类不良资产业务。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可谓是银行不良资产的[接盘侠],主要通过有针对性的运作方式将不良资产盘活从而获取利润。银行则轻松地[金蝉脱壳],美化了报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打通了债权债务关系走向的新通道,除了上述几大中央层面的资产管理公司外,国家也允许地方性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运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地方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 条件:
(一)注册资本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 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 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 盈利
**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 记录。五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项的限制。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 5 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 100 亿元 (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 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 (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