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2022年诊所基本标准》,从*早的中医诊所备案,推广到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中医(综合)诊所统一备案管理。在*新的《诊所基本标准》中,恢复了诊所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的规定,增加了诊所必须增加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并将监管机构纳入信息监管平台。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与在诊所注册的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一致。
二、人员
(1)诊所从业人员需要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个诊疗科目下至少有一名医生在医疗卫生机构注册至少5年。
(3)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
(4)设立医疗技术部门的,每个医疗技术部门至少有一名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至少有诊所、治疗室和处理室。
(3)每个房间独立,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的医疗需求。治疗室、处理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1)基本设备。桌子、椅子、床/凳子、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舌板、药柜、紫外线消毒灯、污水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理台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与诊疗科目相对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医学检查、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不得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具有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当地诊所信息监管平台对接。
7、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一、诊疗科目
诊疗科目应与在诊所注册的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一致。
二、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有一个口腔综合治疗台。
三、人员
诊所从业人员需要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一)医师
1.取得口腔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至少有一人,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五年。
2.每增加两个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一名口腔医生。
3.口腔综合治疗台4台以上的,至少有一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一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个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一名注册护士。
四、房屋
(1)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平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平台2台以上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内各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3)房屋设置应符合卫生布局和流程,充分满足医疗需要。
五、设备
(1)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清洁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等。
(2)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3)各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台、痰盂1台、器械盘1台)、高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台、唾液吸收装置1台、三用喷枪1台、医生座椅1台、病历书写桌1台、口腔检查设备1台。诊疗设备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4)与诊疗科目相对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医学检查、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不得配备相关设备。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七、具有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当地诊所信息监管平台对接。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
一、诊疗科目
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业)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设立医疗技术部门的,应当增加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
(1)诊所从业人员需要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个人设立中医(综合)诊所的,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立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可聘用具有《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执业的医师执业。
(4)开展中药饮片调整活动的,至少有一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5)设立医疗技术部门的,每个医疗技术部门至少有一名相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的医疗需要。
四、设备
(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床∕诊断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压舌板、药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理台、污水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2)有其他适合诊疗范围的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心电图、病理学、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得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中医(综合)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具有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当地诊所信息监管平台对接。
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利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治疗率不低于60%。
一、诊疗科目
**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配备中医(专业)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配备西医的,应当增加与其执业范围相一致的诊疗科目。设立医疗技术部门的,应当增加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
(1)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2)个人设立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必须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满5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可聘请以下三类医生:中医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执业的医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技术方法。
(4)开展中药饮片调整活动的,至少有一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5)至少配备一名注册护士。
(6)设立医疗技术部门的,每个医疗技术部门至少有一名相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的医疗需要。
四、设备
(1)基本设备。桌子、椅子、床/凳子、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舌板、药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理台、污垢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的岗位职责。
六、具有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当地诊所信息监管平台对接。
诊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房屋平面布置图(指诊所使用的房屋按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
(3)诊所产权证书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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