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要求
实施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委员会
第六条申请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审批登记手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美容医疗机构发放《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审批决定。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验。其中,负责美容外科项目实施的人员应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相关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临床工作经验;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中医和皮肤科临床工作经验;(3)经医学美容培训或学习合格,或从事医学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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