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实施重点监管:
(一)新开办的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二)大型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三)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实施重点监管:
(一)新开办的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
(二)大型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三)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加强检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