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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人在收到《食品安全监测复检受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联系,确定复检时间、地点等检验事宜。初检机构在收到复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由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共同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并由复检机构专门保管;样品运输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储存条件。复检机构应当做好复检样品接收记录,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 复检样品应当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复检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原则上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新版本)。如果初检机构使用的检验方法在实施复检时已废止且没有新版本的,则由受理复检申请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指定使用现行有效的检验方法。复检样品应当为复检备份样品。复检结束后,复检机构应当出具被检样品是否合格的检验结论,并注明该结论是针对复检备份样品做出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