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在本市其他辖区的,抽样单位还应自接到药品检验机构的复检受理情况书面告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检受理情况告知生产企业注册地的区局(或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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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负责复检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留样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有特殊情况须延期的,检验机构应出具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