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转成都保险代理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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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保监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1-09
执行日期:2012-01-09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
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在近两年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曾向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普遍和问题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函,各保监局可将这些公司作为确定检查对象时的参考。
(三)检查时段
原则上以2011年的中介业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