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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及商业保理定义设立服务
2023-10-21 05:09  浏览:10
金融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及商业保理定义设立服务

、商业保理的定义我查了商务部、人民银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其实没有对商业保理这个词进行详细定义,那我就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实践的总结对商业保理做一个定义吧,当然本身对商业保理进行定义应该就可以洋洋泄洒写个十万字的大论文,但是我也是没那么多时间精力做研究工作的。商业保理是基于真实贸易项下,对应收账款的转让和管理。我们以下的讨论都是基于这个定义是相对正确的前提进行的。我为什么这么理解呢,首先是谁做的应收账款类业务能叫商业保理,我认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承做的保理一般就称为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本身承做的保理业务可以成为商业保理,但是由于现在融资租赁公司也按照政府文件介入了商业保理领域,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所以是谁基于真实贸易项下去承做商业保理业务现在很难去笼统的定义。

其次这个定义考虑到的是贸易,那么这里其实要去考虑什么是贸易的问题,为什么要去考虑贸易的问题,因为这里定义不清晰,会给保理公司经营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麻烦,普通的货币和商品的交换我们可以成为留易,商品和商品的交换也可以称为留易,那人货币和技术服务的交换、技术和技术的交按能不能称为贸易呢?

其实也可以称为贸易,但这个称为服务贸易,由于该类词语不是法律术语,所以在法律文件中很难去找到定义,我们是基于现实经营的总结。资金与资金的交换能不能称为贸易呢?我认为不可以,这个应该属于交易行为(我有篇文章专门写保理的定义问题,大家以后可以斧正)。

那我们总结了这里对贸易范围的界定实际上是对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领域进行了界定:货与商品的交换,货币与技术、服务的交换,技术、服务、商品的与相交换都可以称为贸易,货币与货币的交换不能称为贸易,是交易行为。这个界定就是说保理公司不能去做脱离了贸易关系的纯粹债权类业务。

这里我们并没有去界定贸易的主体是谁,也就是说谁和谁之间的贸易行为是保理公司的承做标的,那么我们举个例子去说这个问题,张三花了一块钱买了李四的一瓶水,这个行为算不上贸易? 应该算,因为他是货币和商品的交换:张三买了李四的公司一瓶水算不算贸易行为,也算,张三的公司买了李四的公司一瓶水算不算贸易行为,也算。我们这里看到其实参与贸易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类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也就是说我们保理公司承做的商业保理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这个男定就为我们打开了基于个人应收账款的业务领域,所以对贸易参与主体的界定是相当重要的。

应收账款这个词是会计词汇,不是法律词汇,所以这个词的定义是很难进行讨论的,我们看13年的会计准则,应收账款的定义如下: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很显然啊,如果你按照会计准则去定义应收账款的话其实就不存在[未来应收账款这一说了,也不存在各种收费权的这种业务了

但是2017年新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对登记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上转让的付款请求权。从我们实操的实用角度去考虑,这里面所包合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所以我建议同行们对商业保理的应收账款的理解按照这个相对宽泛的范围进行理解,但这里比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点,一个是这里说的金钱债权,即是可以货币衡量的,第二个是这个登记办法中也是明确了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该竭力避免踩这个红线。

后要说的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和管理,我们以前碍于某些翻译稿件的词不达意,总是觉得保理不做转让能叫保理业务吗? 其实保理公司本身就有对应收账款管理的职能,可以基于应收账款做管理工作,没有看到哪个文件上说商业保理一定要基于应收账款转让去做应收账款管理的工作啊,这个将来也必定是商业保理一个重要是生存领域。至于转让,质押,留置等基本的问题我这里就不说了,说也两句话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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