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网站负责人、网站名称、主服务器和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事项。
1、变更申请表;
2、网站无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自我保证申明;
3、公司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聘任通知;
4、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5、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6、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7、上海市自贸区企业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说明:注: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申请表、其他材料1份,所有材料每页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审批的企业,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一式1份) ;访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在首页“许可服务”栏目的“网上办事”选择“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点击打开申请页面,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项下在线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