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员工辞职需单位批准。或许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企业和员工仍然认为员工辞职要写辞职申请,要得到单位批准。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许多企业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不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而企业又只能放人,则岂不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法律对此的回答是,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的,企业可通过仲裁或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于退休人员返聘或到别的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这种情况也很特殊。如果承认是劳动关系,则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等等这些对用人单位是不利的;如果不承认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得不到有力保护。笔者认为对退休人员上岗工作应该给予同等的劳动保护,因为首先,对劳动者的年龄规定只有下限,企业用工合同,即除特殊情况外为16岁,企业用工制度,没有规定上限,且退休年龄不等于退出劳动的年龄,退休人员只要精力许可,企业用工规范,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社会服务,也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其次,用人单位既然招用退休人员,就应推定单位承诺承担劳动法上义务,将退休人员当作一名普通员工对待。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退休人员作为劳动者也应受平等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和退休人员上岗工作的社会保险怎样交纳,在无配套规定出台之前无法操作,对适用《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的障碍。
三、保安、清洁工、门卫等勤杂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此类人员有以下特点,一是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或者主要经营活动联系不大,他们的有无不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有太大的影响。二是此类人员的岗位要求低,镇江企业用工,不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三是变动频繁,来去自由,工作随意性大。四是工作时间不是每天八小时制,不同于“上班族“。因此,很多单位把他们当“”看待,工资普遍偏低,社会保险不交,享受不到单位正常的福利待遇,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被侵害。而实际上,他们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安排和管理,每月领取工资,与单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与单位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保护他们合法的劳动权益。同理,对于食堂人员,除了承包关系外,也应受到用人单位同等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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