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视剧拍摄许可证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主管单位:上海市文化局,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
申请电视剧拍摄许可证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2、持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申请电视剧拍摄许可证材料
1、编剧授权书原件;
2、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须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4、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审批条件
1、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符合前述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材料齐备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提交的材料虚假、不真实、欺骗审批机关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经下达补正通知书后仍不提供的;
(3)电视剧版权存在争议或编剧授权范围、期限不明确的;
(4)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正常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办理期限均为13个工作日,审批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