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客户的一个小柜去东欧,但是由于收货方资金问题,付不出货款,所以有了退运的打算。现在货物还在目的港,提单一直未放,所以客户也未清关。
刚刚问过货代,说办退运就变成我们公司搞进口一样了,到时候会征收关税。但是这本来就是我们的东西呀,只是原封不动退回来给工厂,怎么变成好像我们买了一批东西回来?很不划算
如果不征收关税,货代说要向海关申请,一般都是因为质量问题,所以一定会有查验。但是货代也明确指出: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货款未付),海关多数不批,所以到时候还是得进口征税。(不适用于买单出口的产品)
曾经遇到这样一票退运:有一票货没有下订单付款国外方就直接将货运送到中国,我想拒收此票货(实在是国内买不出去),现在已经通过货代给海关提供了各种退运申请,但货代还要求我提供国外发货方的退运申请,请问国外发货方的退运申请需要由我出面去要吗,本来这票货进口我都不知情,这应该是由国外的货代找发货方索要吧(国内的货代和国外的货代是一家公司)。另外,如果我强制性的要退掉国外发来的货是否就不需要再提交任何退运申请给海关了,直接书面告知国内货代拒收并返还此票货就行?
鉴于传统退运返修方案的复杂性,许多企业更加倾向于全新的保税区退运返修方案。保税区有境内关外的政策,从国外退运的货物退到保税区还等于货物留在国外,还没有进入国内海关所管辖的范围,这个无需向海关申请退运货物。
深圳保税区退运返修流程:
1、返修货物退运到香港(散货退运到香港仓库,整柜可以考虑到盐田港);
2、我司安排中港车经皇岗口岸转关深圳出口加工区或者盐田港提柜封关到深圳出口加工区;
3、在加工区宝通取IC卡捆绑后等系统放行后入我司仓库;
4、我司提供场地,客户备齐物料及工具,并安排工程师及工人过来检测维修或者由我司生产部门代工;
5、维修好后,依客户需求安排重新出口到码头口岸或者香港仓库。
并没有限制进出口国家区域都要一样的。而且可以分批复出口,可以跟国内一般贸易报到保税区的货物拼箱走。
出口退运货物应否征收进口税款
关于出口退运货物应否征收进口税款问题,新、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着不同规定。原《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进境时可免征进口关税。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原《进出口关税条例》对于出口退运货物的征免税问题并未区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而是一概规定为“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至于哪些情况下的退运进境货物属于“因故退还”,完全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认定。由于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因故”这一条件缺乏明确认定标准,范围难以界定,造成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统一性难以保证。
为统一、规范海关执法行为以及充分保障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参照《京都公约》的相关条款,限定了不予征收进口关税的出口退运货物的具体范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这里所说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是指出口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含量、成分以及技术参数或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对货物品质或规格所约定的标准和要求不符。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只有因上述原因退运进境的货物,在进口环节才不征收税款;因其他原因导致退运的货物(包括前文案例所涉情形),照章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有关货物是否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这一问题上,出口退运货物的经营单位(即纳税义务人)负有举证责任。在办理退运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能够证明有关货物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后又复运进境的相关单证和材料,包括货物原出口的报关单证、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运的协议等文件,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可决定不征收进口关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海关有权认定货物并非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进境,亦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征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