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新企业认定中,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哪些收入算作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 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 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 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 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 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 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1)属于国家和省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
(2)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技术成熟:已通过鉴定的;拥有专利或
软著/集成电路权的;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已得到用户认可的;有正式技术引进合同的)。
(4)产品生产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6)必须通过法定部门批准方可生产的产品,须获得法定部门的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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