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双方必须签署后进行公证
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双方共同签署。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授权书应包括内容:
1. 授权单位名称。
2. 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名称。
3. 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
4. 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
5. 授权权限应包括委托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代理申报,还可以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6.应提交授权书原件(包括中文译文)。
天健华成化妆品备案部特别提醒:
1. 进口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在国内公证时,除授权书本身的要求外,需根据当地公证处具体要求准备其他资料。
2.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3. 授权书公证后,在提交申请之前,务必整本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