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权静安区海关受理情况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办事依据
(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
(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
(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吴仪国务委员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
提交材料
⒈企业书面报告。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⒍企业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 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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