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而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经营有关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相关业务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出租以及展销的活动,就必须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总发行: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2、批发: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3、零售: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4、出租: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5、展销: 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
申请条件:
1.必须有实体经营场所(如实体店铺)以及经营范围; 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 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 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取得从业人员法规培训合格证明(由市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培训);
3.进行网络销售的要有办公地点、供货合同、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4.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5.无不良记录,尤其是蕞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后置审批,所以需要先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先注册公司取得执照后才能申请。除此之外,办理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需要在200万以上。满足了以上条件,才可以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