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
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
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办理条件:
1.由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单位和章程。
2.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3.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 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5.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 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及相应的 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游戏产品业务,除上 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以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资料:
1、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2、法人签署的书面申请;
3、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5、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等);
8、业务发展报告;
9、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