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番禺区合伙企业法咨询律师 合伙人身份继承
广州合伙人后身份可以继承吗?
一、合伙人死后其地位可继承么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或者被依法宣告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借z贷纠纷咨询,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或被依法宣告,他的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
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条件是,合伙协议有规定或者事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或被宣告,对于合伙企业和该合伙人的家属都是一件十分悲痛的事,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家属抱以同情,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慰问和关照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组织,他们合伙的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一致和相互信赖。他们能接受合伙人,并不一定能接受他的继承人,因而如果合伙协议未作规定,如何清z算合伙咨询,事后全体合伙人也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就不能仅依据同情或其他理由而违心地吸收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加盟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反之,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合伙人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即成为合伙人的,利润分配纠纷咨询,即使继承人的性格及其他原因不适宜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其他合伙人可以采取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等办法解决问题,但不能拒绝该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成为正式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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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企业哪些事项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A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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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属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指合伙人本人或合伙企业发生的影响该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各种事件和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二是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有关事由。前者包括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本人出现的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事由,以及本人的身体或性格等发生足以影响其参与合伙经营的重大变化;后者包括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合伙人因性格或其他方面的变化使自己难于与其继续合伙的情况。
例如某甲与某乙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伙经营,发现彼此性格不合,一到一起便吵架。又如某甲与某丙过去有过节,而全体合伙人又决定吸收某丙加盟合伙,讨论中某甲不便于表态而违心同意等。上述两方面的事由都影响到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的愿望和兴趣。于此情况,即使合伙协议规定有明确的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之前,合伙人也无法继续维持到经营期满,为此法律允许他自行退伙。
由于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影响合伙人继续参与经营的多种情况,因而在执行中要区别各种不同情况,既不能马虎行事,让不应退伙的的合伙人借故退伙,逃避责任,也不能过于死板,使确实难在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合伙人勉强维持,给当事人个人和合伙企业都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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