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相关私募基金机构在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且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对机构姓名、经营范围的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上述情况。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因此,为避免被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一定要对私募管理的经营范围或者工商名称进行合理合规的变更,那么,2021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如何变更经营范围?
1、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召开公司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做出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
2、在股东会决议/合伙人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15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基金业协会目前尚没有明确把经营范围变更列入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变更事项范围,所以暂时还不需要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如果变更的业务范围较多,或者业务范围在变更后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也有可能被基金业协会归入“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案例。
,就是腾博国际对私募基金登记经营范围问题的解答,私募基金进行经营范围登记时一定要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一旦进行登记后,对于超出经营范围所做的事就是不合法的,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必须要慎重的进行经营范围的登记,如果公司发展的需要也可以进行范围的改变。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我们还需注意这些重点规定: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通知要求1月8日后,管理人如进行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进行工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则必须同步对管理人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规范。因此计划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人伙伴要格外注意,工商变更时必须同步规范。
同时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后,需要提醒的私募基金管理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在2021年7月7日前对产品进行备案,且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如逾期未执行将会受到监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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