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目: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目。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企业章程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