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要求 对于井口保护装置为水泥平台式的环境监测井,铭牌设立于井口钢管保护套上,对于井口保护装置为井盖式的环境监测井,铭牌设立于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井盖的反面。
铭牌内容包括:井编号、经纬度、井深、建井日期、滤水管深度及长度、井顶高程、地下水水位、建井单位及联系电话、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8 环境监测井验收与资料归档要求 监测井(组)竣工后,应依据设计、并按附录A表4和表5所规定的内容在现场进行逐项验收。
验收时,施工方应提供钻探班报表、物探测井、下管、填砾、止水、洗井等原始记录及代表性岩芯。
监测井汇交资料包括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验收书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验收评分细则详见附录B。
9 环境监测井维护和管理要求 对每个监测井建立《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表6),监测井的撤销、变更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基本情况表》内,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基本情况表》。
为保护监测井及井内的监测仪不受人为损坏,防止地表水及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内,应建设监测井井口配套保护设施。
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台或井盖,警示柱,井口标识等部分。
井口标识的设置详见《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标志技术要求》。
井口保护筒应使用不锈钢材质,依据不同井管直径保护筒内径为240~300mm;井盖中心部分应用高密度树脂材料,避免数据无线传输信号被屏蔽;井口锁头应用异型锁,避免偷盗行为;保护筒高50cm,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10cm起到固定作用。
警示柱直径4cm,用碳钢材质,长1m,漆成黄黑相间色,其中高出水泥平台0.5m,埋在水泥平台下0.5m。
水泥平台为厚15cm,边长为50~100cm的正方形水泥台,水泥台四角须磨圆,并各设置一根警示柱。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监测井井房,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m2。
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性标示牌。
不具备建设井房的地区应安装监测井孔口保护装置。
井口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一般应包括监测井水泥平台和保护装置,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地区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应在水泥平台式保护装置周边1m区域内设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警示牌。
在水泥平台的四个角设立警示柱。
铭牌内容包括:井编号、经纬度、井深、建井日期、滤水管深度及长度、井顶高程、地下水水位、建井单位及联系电话、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等。
8 环境监测井验收与资料归档要求 监测井(组)竣工后,应依据设计、并按附录A表4和表5所规定的内容在现场进行逐项验收。
验收时,施工方应提供钻探班报表、物探测井、下管、填砾、止水、洗井等原始记录及代表性岩芯。
监测井汇交资料包括设计、原始记录、成果资料、竣工报告、验收书的纸介质和电子文档。
验收评分细则详见附录B。
9 环境监测井维护和管理要求 对每个监测井建立《基本情况表》(见附录A表6),监测井的撤销、变更情况应记入原监测井的《基本情况表》内,新换监测井应重新建立《基本情况表》。
为保护监测井及井内的监测仪不受人为损坏,防止地表水及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内,应建设监测井井口配套保护设施。
井口保护装置包括井台或井盖,警示柱,井口标识等部分。
井口标识的设置详见《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标志技术要求》。
井口保护筒应使用不锈钢材质,依据不同井管直径保护筒内径为240~300mm;井盖中心部分应用高密度树脂材料,避免数据无线传输信号被屏蔽;井口锁头应用异型锁,避免偷盗行为;保护筒高50cm,下部应埋入水泥平台中10cm起到固定作用。
警示柱直径4cm,用碳钢材质,长1m,漆成黄黑相间色,其中高出水泥平台0.5m,埋在水泥平台下0.5m。
水泥平台为厚15cm,边长为50~100cm的正方形水泥台,水泥台四角须磨圆,并各设置一根警示柱。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监测井井房,其建筑面积不小于6m2。
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性标示牌。
不具备建设井房的地区应安装监测井孔口保护装置。
井口保护装置应坚固耐用、不易被破坏。
一般应包括监测井水泥平台和保护装置,无条件设置水泥平台地区可考虑使用与地面水平的井盖式保护装置。
应在水泥平台式保护装置周边1m区域内设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警示牌。
在水泥平台的四个角设立警示柱。
应指派专人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
每年测量监测井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清淤。
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对于潜在污染较大的区域,为防止污水扩散,可考虑使用微水试验测定井效率。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10环境监测井废井要求 10.1废井条件 10.1.1由于井的结构性变化,造成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包括: (1)井结构遭到自然(如洪水、地震等)或人为外力(如工程推倒、掩埋等)因素严重破坏,不可修复。
(2)井壁管/滤水管有严重歪斜、断裂、穿孔的情况。
(3)井壁管/滤水管被异物堵塞,无法清除,并影响到采样器具进入的情况。
(4)井壁管/滤水管中的污垢、泥沙淤积,导致井内外水力连通中断,井管内水体无法更新置换的情况。
(5)其它无法恢复或修复的井结构性变化。
10.1.2由于设置不当造成地下水交叉污染的监测井(如污染源中贯穿隔水层造成含水层混合污染的监测井)。
10.1.3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如监测对象不存在、监测任务取消等情况)。
10.1.4对于、第二种情况的监测井,可直接认定需要进行废井,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监测井,需要经过环保主管部门进行井功能评估不可继续使用后,才可进行废井。
10.2 废井程序 废井应当依照废井评估、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井口保护装置移除、废井灌浆回填、废井验收等程序进行。
10.2.1废井评估 在废井前对监测井进行废井评估。
10.2.2基本资料收集 开始废井操作前应收集一些基本资料。
包括:监测井地址、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监测井型式及材质,井径及孔径,井深及地下水水位,滤水管长度及开孔区间,监测井结构图,地层剖面图等。
10.2.3现场踏勘
每年测量监测井井深一次,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或井内水深小于1m时,应及时清淤。
每2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当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m井管容积的水量,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min时,应进行洗井;对于潜在污染较大的区域,为防止污水扩散,可考虑使用微水试验测定井效率。
井口固定点标志和孔口保护帽等发生移位或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10环境监测井废井要求 10.1废井条件 10.1.1由于井的结构性变化,造成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包括: (1)井结构遭到自然(如洪水、地震等)或人为外力(如工程推倒、掩埋等)因素严重破坏,不可修复。
(2)井壁管/滤水管有严重歪斜、断裂、穿孔的情况。
(3)井壁管/滤水管被异物堵塞,无法清除,并影响到采样器具进入的情况。
(4)井壁管/滤水管中的污垢、泥沙淤积,导致井内外水力连通中断,井管内水体无法更新置换的情况。
(5)其它无法恢复或修复的井结构性变化。
10.1.2由于设置不当造成地下水交叉污染的监测井(如污染源中贯穿隔水层造成含水层混合污染的监测井)。
10.1.3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监测功能丧失的监测井(如监测对象不存在、监测任务取消等情况)。
10.1.4对于、第二种情况的监测井,可直接认定需要进行废井,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监测井,需要经过环保主管部门进行井功能评估不可继续使用后,才可进行废井。
10.2 废井程序 废井应当依照废井评估、资料收集、现场勘查、井口保护装置移除、废井灌浆回填、废井验收等程序进行。
10.2.1废井评估 在废井前对监测井进行废井评估。
10.2.2基本资料收集 开始废井操作前应收集一些基本资料。
包括:监测井地址、管理单位和联系方式,监测井型式及材质,井径及孔径,井深及地下水水位,滤水管长度及开孔区间,监测井结构图,地层剖面图等。
10.2.3现场踏勘
执行废井操作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填写现场踏勘表,并存档。
10.2.4井口保护装置移除 (1)水泥平台式监测井 移除警示柱、水泥平台、不锈钢保护套管及地面上的井管等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结构。
(2)井盖式监测井 以安全工具或方法,移除不锈钢井顶盖、隐藏式人孔及保护套筒等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结构。
10.2.5废井灌浆回填 废井过程中应填写废井监理记录表。
属于种情况的废井,可以采用直接灌浆法进行废井。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废井,必须先将井管及周围环状滤料封层完全去除,再以灌浆封天方式废井。
封填前应先计算井孔(含扩孔)体积,以估算相关水泥膨润土浆及混凝土砂浆等封填材料的用量。
灌浆宜采用适当的方式,灌浆期间应便面阻塞或架桥现象出现。
完成灌浆后,应于1周内再次检查封填情况,如发现塌陷应立即补天,知道符合要求为止。
10.2.6废井完工 废井完成后应将现场复原,相关废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并填写废井完工表。
10.2.7废井验收 废井完成后要提交环保主管机关进行废井验收。
10.3人员要求 进行废井的相关技术人员与工程人员应具有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不可进行废井操作。
10.2.4井口保护装置移除 (1)水泥平台式监测井 移除警示柱、水泥平台、不锈钢保护套管及地面上的井管等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结构。
(2)井盖式监测井 以安全工具或方法,移除不锈钢井顶盖、隐藏式人孔及保护套筒等相关井体外部的保护结构。
10.2.5废井灌浆回填 废井过程中应填写废井监理记录表。
属于种情况的废井,可以采用直接灌浆法进行废井。
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废井,必须先将井管及周围环状滤料封层完全去除,再以灌浆封天方式废井。
封填前应先计算井孔(含扩孔)体积,以估算相关水泥膨润土浆及混凝土砂浆等封填材料的用量。
灌浆宜采用适当的方式,灌浆期间应便面阻塞或架桥现象出现。
完成灌浆后,应于1周内再次检查封填情况,如发现塌陷应立即补天,知道符合要求为止。
10.2.6废井完工 废井完成后应将现场复原,相关废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并填写废井完工表。
10.2.7废井验收 废井完成后要提交环保主管机关进行废井验收。
10.3人员要求 进行废井的相关技术人员与工程人员应具有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不可进行废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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