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药品信息办理步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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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贰玖贰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贰零零肆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与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务必经部门批准的,务必经部门批准才能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营业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业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出示有偿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商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出示免费开放与分享药品信息的活动。

申请办理出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合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供应-应该是依法新设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专家、设施及相关制度,适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三)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药品、医疗器械的专业知识,或依法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注意:
壹出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注明因特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取得许可证)
贰出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务必科学、准确,并合乎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有关规定。

叁出示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与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肆出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广告务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伍出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办理应基于网站。

陆从事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了与主办方名称相同外,不得以中国、中国、全国命名的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公司新设的网站外,出示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投资、药品投资等内容。

柒需要现场核查的地区,要求能够与部门合作进行现场核查,相关管理制度文件齐全,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悬挂展示,管理人员与叁名专家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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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6-13 15:58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37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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