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策划,均应设立行政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策划。其中,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策划。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策划。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设立条目: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设立表》
2、公司营业执照扫描件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士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扫描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10、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拾壹、凡设立公司申报资料时,设立人不是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本人,公司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