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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此前,在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规定》中明确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此,中基协新发布的重磅通知,可谓是恰逢其时,明确了在实操中许多GP们关心的重点问题。

首先,在证监会发布的《规定》中第三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在新规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行“新老划断”。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中基协也明确需要整改的情形为:
     《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书面承诺于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此外,对于GP名称与经营范围的规定,1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更新了私募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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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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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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