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程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和公告。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再进行清算组备案及公告,债务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进行公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备案登记
(二)注销材料,试点地区大多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而直接以申请表格替代,未开业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组备案证明。
(三)注销时间,普通注销登记应公告45天,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地区的方案中,都做了不同程度的简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部分地区可以进行网络系统进行公告,不再严格要求难度相对较大的公告。此外,各地对于公示的时间要求大多有所缩短。
注销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网银U盾、电子支付密码器、印鉴卡
4.发票领购簿,未开的发票、金税盘
5.法人一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