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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山东淄博基金公司注册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山东淄博基金公司注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一百一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山东淄博基金公司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