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设立保险公估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资格证书》;
(四)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人员除必须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类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理赔工作6年以上,或商品检验、工程监理工作8年以上,或其他理工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保险理赔工作4年以上,或商品检验、工程监理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理工工作8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