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私募基金注册时实际控制人认定情况(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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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登记实务中的操作指引


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认定标准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填写指引。综合来看,基金业协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与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项目经验,主要从以下角度完成实际控制人的申报:


首先,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前四项所述情况任一一项(无相反证据时)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按照第五条认定实际控制人。另外,因为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实际控制人一栏为必填项,没有无实际控制人选项,因此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基金业协会目前尚不接受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其次,当公司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不大且无股东持股超过50%,无股东能够委派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时,实务中协会一般建议股东之间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表决权委托协议,形成符合认定标准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此时可能与公司设立初衷不同,但这种操作方式确实能满足协会的审核要求,能够更顺利的完成登记。


再次,在当前的填报系统中,实际控制人一栏由原先的“实际控制人”调整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该调整与上述认定标准相一致。在无法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其他协议形成实际控制人时,可以将大股东进行填报。虽然按此条款,公司的大股东不能当然作为实际控制人,但是此处的大股东应承担关于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按照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承诺。


3、常见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情景


情景一:

公司有出资人A,出资额超过50%。但由于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判定:如果A是自然人,即可直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如果A是有限合伙企业,则A需要继续穿透。



情景二:

公司设有董事会,且机构股东A派出的董事多。


判定:A为实际控制人



情景三:

公司有多位股东,且每位股东持股均不超过50%。


判定:若有股东之间签署表决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表决权持股超过50%,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提醒:记得上传表决权委托的协议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



情景四:

若上述几种情况都不符合,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可以在系统中填报“大股东”由大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此时要注意,第壹大股东是申请机构的大股东,而非是申请机构股东的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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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3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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