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现在有个北京的典当行转让,
成立了10年左右,
注册资金不到2000万,
带法人股东转,
每年评价A,
年审已经通过,
无任何债权债务,
无诉讼。
这个证儿都是今年新换的,
想要在开展典当业务的欢迎联系我。
北京现在的典当行已经不能新注册了。
所以说如果你想开展典当业务,
必须收购一个典当行。
我们正好有这样的资源,
如果您想收购 北京的典当行,
欢迎联系我们对接资源。
我公司现在手上有一个北京城区的商业繁华地段的典当行转让,详情请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