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注册指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和传统银行授信相比,私募股权投资的复杂度与风险更高、专业性更强、认知面更广、流程更长、需要考虑的问题和细节更多、收益兑现的不确定性更为突出,需要考虑证监会、中基协甚至当地金融局的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一)发展阶段简述
我国的私募投资业务迈入相对规范化发展阶段实际上只有七年左右的时间。
1、2004年以前的私募行业尚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有点像地下私募。
2004年2月20日,赵丹阳与深国投信托合作成立“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业内视为是国内首只阳光私募产品。
这里的阳光私募是指在具有运作公开化、透明化的特征,其产品类型以成长型基金和地产型基金为主。
同时这一时期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但当时的《基金法》并没有包括私募这一形式。
直到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基金法》才专门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规范要求(第十章)。
2、随着2012年6月6日中基协的成立以及相关文件的发布,私募基金在发起与设立、资金募集、投后管理、信息披露、风险防控、从业人员管理等领域的规范性也在逐步提升。
具体表现在登记与备案、强制托管等方面
(1)登记与备案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对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做出了强制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常用的登记备案系统主要有两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基协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获得登记编号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第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管理人信息更新(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每年多可进行4次管理人信息更新。
第五,运行期间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应于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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