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对于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办理,一般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每年广电总局都会对各持证机构的业绩进行审核。但从2018年开始,总局将“年度审核”改为了“按月填报”。所有视听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
那么,上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项主要材料有什么?
1、单位名称变更:持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地址变更: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变更: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股本增资或股权变更: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在股东名单、持股比例表格上加盖公章。如新增股东中有企业法人机构的,则需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的股东构成、持股比例情况复印件并加盖原公司公章,逐层上溯,直至终出资人。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上海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变更的硬性材料有:
1、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变更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广播电视节目许可证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记载页等附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